宣恩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宣恩县党政
机关差旅费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恩施州州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恩施州财规〔2014〕3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宣恩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宣恩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宣恩县财政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宣恩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恩施州州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宣恩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座、硬卧,恩施←→武汉、恩施←→北京除外)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座、硬卧、恩施←→武汉、恩施←→北京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县(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饭店住宿。
第十三条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省内州外出差的,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0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州内县外出差的,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00元。
县内出差的,乡镇人员到县城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60元,县城人员到乡镇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20元。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省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上限标准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省内县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上限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县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上限标准为:乡镇单位到县城每人每天补助60元;县直单位到乡镇每人每天补助50元。城区范围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区范围:北至椒园集镇区域、东至椒园镇中坝区域、南至珠山镇和平区域、西至双龙湖区域)。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较长时期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连续10天(含10天)以上的,按到基层实际天数每人每天补助30元。
经组织部门批准到县外挂职锻炼,每人每天补助40元。
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每人每天补助4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州外每人每天80元、州内县外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县内不发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单位提供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有住宿发票的,对应标准以内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不需凭发票报销。
第二十六条 乡镇级工作人员下乡,在补助标准内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每年人平上限不超过3000元。考虑下乡距离远近等因素,可按每人每天补助10—30元的标准确定。具体操作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主管部门制定,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 奖励及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乘坐火车硬座的(在途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乘座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长途汽车(不含小轿车),由宣恩←→武汉(仅限宣恩←→武汉直达),除按自然天数享受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外,可另行一次性发给100元的补助(往返分别计算)。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严格下乡工作管理,不得将下乡费用作为职工福利变相或者平均发放。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宣恩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宣财行发【2008】18号)同时废止,凡其他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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